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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13岁女孩玩“网红桥”跌落摔伤,经营者被判担责八成

时间:2020-07-24 21:37:34    来源:河南商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周末近郊游,成为当下很多人的选择,而景区为了吸引游客,不断开发新项目——可以站在上面晃来晃去的“网红桥”成了“吸睛利器”。


   项目虽好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三门峡卢氏县一个13岁的女孩就在体验“网红桥”时不慎跌落受伤。这之后,谁来担责,成了伤者、管理方一直谈不拢的事情,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13岁女孩公园内体验“网红桥”,不慎跌落受伤


  事情还要回到几个月前。5月5日下午5点多,13岁女孩小梁与同学小郭相约到卢氏县某公园内的水上乐园东侧体验“网红桥”,在每人支付10元门票费用后,二人进入到园内“网红桥”玩耍。


  玩耍过程中,小梁从西边的“网红桥”上跌落,但她又上到桥上,再次跌落。之后,小梁感到右腿膝盖疼痛,影响到正常行走,在小郭的搀扶下才缓缓离开。


   第二天,小梁在家人陪同下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膝关节髁间隆突骨折,右膝关节软组织肿胀,右侧髌骨内侧下缘骨折。 经过治疗,5月25日,小梁出院,共计花费6100多元。


  因赔偿问题商量未果,小梁家人将上乐园游乐场和“网红桥”经营者余某等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多元。


  判决:水上乐园及“网红桥”经营者承担80%的责任


  7月21日,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限被告卢氏县某水上乐园游乐场、余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小梁各项损失7988.46元;几名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卢氏法院法官表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除了应尽到提示义务外,还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游客身体受到伤害,在原告两次从桥上跌落的情况下,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作任何提醒,在原告出现严重腿部不适无法行走的情况下,被告无任何工作人员上前询问和搀扶,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小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小梁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网红桥”体验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原告体验“网红桥”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与原告同行,放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在该区域活动,同时原告自己从桥中间跌落后,又从桥中间冲上桥面,因无法掌握平衡再次从桥上跌落,其自身也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故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水上乐园及余某等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80%,原告自己应当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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