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国内新闻 > 热点评论>正文

遭四月断水电,物业避险不能洗白侵权

时间:2026-07-05 10:17:59    来源:今日头条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郑州一起物业侵权纠纷引发广泛社会热议。七旬业主张敏名下房屋因租户长期窃电被物业断水断电,老人主动全额结清物业费、水费、窃电电费及滞纳金共计17830.89元后,物业公司仍无故持续断供水电长达四个月,导致房屋长期空置、持续产生租金损失。

老人诉至法院维权后,金水区法院一审以物业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业主为房屋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由,驳回老人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与裁判逻辑引发大众对物业权责、司法尺度的强烈质疑。

其一,物业公司权责错位、怠于履职且滥用管控权。作为电费代收与小区日常管理主体,物业早在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就发现租户长达半年的窃电行为,涉案金额超200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物业长期未报警、未固定证据移送司法机关,放任违法损失持续扩大。

在租户因其他案件被羁押、窃电违法行为才彻底终止,风险完全消除,且业主已全额缴清全部费用、主动履行完毕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物业仍执意长期拒绝恢复水电供应,此举已然脱离合法维权范畴,是典型的私力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各类纠纷为由,擅自切断业主供水、供电等基础民生保障。而法律定义的“紧急避险”,仅适用于危险正在持续、亟需即时处置的紧急情形,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存续的违法风险与安全隐患,物业以此作为断供理由毫无法律依据,纯属刻意曲解法律、滥用免责借口,为自身越权侵权行为背书。

其二,一审判决法理失衡、权责划分不当,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我国法治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核心准则,早已废除封建株连追责制度。租户窃电系个人独立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无参与、已尽责的高龄业主无关。

但一审法院无限放大业主房屋管理义务,将租户的刑事违法责任转嫁至无辜业主,还要求老人自行向公安机关追责、向服刑租户追偿损失,不仅颠倒了物业法定报案追责义务,裁判逻辑也存在明显漏洞,选择性适用法律条文,忽视物业持续侵权的核心事实,难以体现司法公平公正。

本案并非简单的邻里物业纠纷,而是拷问物业服务边界与司法裁判尺度的典型民生案例。物业仅有服务义务,无任何私力惩戒、切断民生基础资源的权力,面对住户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通过报警、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而非粗暴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目前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公众期待二审厘清业主、物业、租户三方权责,否定物业违法侵权行为,纠正一审裁判偏差,为同类物业纠纷树立公正判例,守住民生保障与司法公正的双重底线。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