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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说法:房屋继承公证后不能随意撤销

时间:2017-11-13 09:32:36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市民李先生咨询: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私产房。我们兄弟姐妹四人,经协商一致,并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由我们平均继承房屋份额,我们还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新的房产证快要发放,但是妹妹却反悔了。由于姐姐未婚且重病住院,我们是想卖房分割房款后给姐姐看病的。现在应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鉴于您们兄弟姐妹已经就房屋的继承事宜协商一致,且已经公证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则上不能任意撤销公证书。如果妹妹有异议,可能会起诉,您们应该做好应对。

其次,如果包括您在内的兄弟姐妹都同意出售房屋后分割房款,唯独您妹妹不同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你们三兄弟姐妹出售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最后,你们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在诉讼中任何一方均有权以竞价方式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均放弃优先购买,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评估并拍卖房屋。此时的房屋价款可能会略低于市场价,但是可以实现为姐姐雪中送炭的目的。“落地为兄弟,何况骨肉亲”。你们最好和妹妹充分沟通,本来就是血浓于水的同胞兄弟姐妹,为给姐姐治病应该立即消除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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