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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律协会长的灰色“掘金”路

时间:2018-12-25 13:28:16    来源:江苏快讯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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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身家上亿元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名人李永先,有着一份光鲜的履历:曾为内蒙古一家上市国企高管,又兼任通辽律师协会负责人,后又以家属名义兴办企业。因为在当地政、法、商三界关系不凡,李先生亦被当地商人誉为“手眼通天”的能人。

  然而,记者整理多份举报材料及公开报道却发现,拥有光鲜履历的李永先,却身陷利用政法关系网,采用“套路”攫取多家企业数亿资产的举报当中。

“别说一千多万,我一个亿都有!”

2016年5月,41套房、家产过亿、曾被组织查处,扎根内蒙古霍林河矿区36年的63岁前国企高管李永先,被新华社大篇幅报道后,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据报道,李永先1977年到霍林河矿区工作,退休前担任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且在该集团参股子公司并任监事会主席,直至2013年退休。

据了解,由霍煤集团控股、成立于2010年的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先是被霍煤集团指派,代表霍煤集团出任该公司董事长。

据工商资料显示,2014年3月20日,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悄然增加了通辽市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投资持股35%,而股东系李永先的两个儿子李蒙、李白,而法定代表人则是王淑芹,据知情人透露,王淑芹曾跟随李永先很多年

有举报称:“李永先还实际控制了霍林郭勒华兴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张栋国为董事长)、广西储鑫矿业有限公司(持暗股)等企业。华兴煤炭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栋国实际上并没有投资,只是替李永先挂名。”

另外,李永先还在当地因拥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与政法部门关系密切,善于打赢经济官司“挣钱”令同行“羡慕”不已。

当地法律界人士提起李永先时表示:“那是个能人,尤其是在政法界可谓关系网相当强大。”

事实上,相关调查显示,李永先还被指实际控制不少陷入债务纠纷的企业,并借打官司之名,攫取巨额利益。这其中引起各界关注的就有“凭高利贷套取41套房产案、150万元银行不良资产套取2000万元商业房案,以及宝兴煤矿和意隆煤业的3000万借款纠纷取走近5亿元案”。

2016年,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前高管李永先被人实名举报称,其以两个儿子名义,一天内花费1280万元拿下41套房产。此前,新华网对此报道中称,李永先在回答“购买房子所需巨款与其收入不符”的质疑时称:“别说一千多万,我一个亿都有!”

被“套”走的41套房产

据了解,2009年1月,仍在地方国企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任职的李永先,花费1280万元巨款为其两个20岁左右的儿子,在通辽市西拉木伦大街阿卡迪亚小区一次性购买了41套共计5570多平方米的房产。

此事曾引发当地各界“震动”。其实,巨资购买41套房产的背后却隐藏着一段不为人知的情节。

李永先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关于“花1280万元购买41套房子”,不是“购买”而是“顶账”。2009年起,他和亲朋好友多人放贷给通辽市天蒙房地产有限公司800万元。由于无力偿还债务,通辽市天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用41套房子顶账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280万元。

为此,李永先最终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武玉珊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280万元,经过二审,内蒙古高院最终裁判李永先胜诉。李永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拍卖武玉珊的财产来还债。

近日,天蒙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武玉珊向记者反映:“该笔所谓的高利贷顶账,实际上是公司的一位合作人北京海涛房产公司控制人姜秀涛所借的债务。并且我们发现姜海涛涉嫌假冒天蒙公司的公章,与李永先签订的借款协议。已经涉嫌诈骗,但是否是姜某与李某合伙所为,因当地公安部门未调查,目前仍不得而知”。

目前,因姜秀涛被网上通缉而“失联”,因此,上述41顶账房产案件,在刑事方面仍未有进展。

武玉珊还称:“我与姜某刚签订了退出合作协议,姜某就假冒天蒙公司公章,借了李有先的上述高利贷”。他还称:“李永先等曾为讨要上述债务还围堵了公司售楼部,但我不欠他们的钱,这些钱都是海涛公司欠的。我之前与李永先都没有见过面,何来借款一说?”

不过,武玉珊次后从别人处听说,姜秀涛借了李永先不到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姜打给了原通辽中院民二庭张立新的妻子。后来这笔高利贷,滚息到1280万元。姜秀涛曾以41套项目一期房产虚假合同(未在房管局备案)抵账,然后又将一期项目41套房产换成了二期项目41套房。值得注意的是,一期项目为姜秀涛开发,而二期项目则是武玉珊开发。

也正是拿到了从一期换成二期抵账的所谓的手续,李永先才在2011年开始在通辽中院发起诉讼。

武玉珊透露的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原通辽中院的王大成副院长和原通辽市人大副主任林向阳,曾找他说:“李永先在政法界关系很深,官司你打不过他,不如做个庭外调解。你们俩调解后,李永先就撤诉了。”

武玉珊称,他为了息事宁人,分两次给李永先指定的一个叫夏晓霞的账户上,打了700万元后,李永先不但没有撤诉,反而在此后的法庭上辩称;“他们已经给我还了700万元,能说不欠我钱吗?”此后,李永先果然赢得了官司,武玉珊向法院申请抵顶上述700万元款项,但未被法院认可。

对此番所谓的庭外调解,已经退休的林向阳向记者证实:“因为他们都是我的朋友,我确实给调解过。但具体给有没有给钱,我就不知道了。”

通辽中院民二庭张立新则向记者否认了姜秀涛借李永先的钱打给他妻子的说法,并称:“我知道他们在打官司,但是当时我都退休了。”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李永先发放高利贷给姜秀涛时,李仍然在霍林河煤业集团担任高管,其放贷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违规。更令人疑惑的是,上述高利贷实际上也被武玉珊认为是“他们通过套路,在套走我公司的41套房产”。

150万“套”得2000万房产

通辽市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周兵曾持续举报李永先涉嫌虚假诉讼,并骗走高公司价值近2000万元的商业房产。

引发该举报的案件,涉及一个“荒唐的一地两卖交易”。通辽市科尔沁区黄金地段的有一块面积1100平方米地块,在被拆迁后,因通辽市鸿雁实业总公司、通辽市五交化公司等5家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通辽分行债务到期未还,而引发银行处置不良资产。

2005年,工商银行通辽分行通过法律手段,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后来,通辽市政府要求鸿雁公司和利民公司联合承债式开发该地块,建设商业楼房出售后还债。

2005年12月,工商银行通辽分行纪委书记胡贡华带着李永先找到鸿雁公司与利民公司负责人,称李永先已经从中国工商银行通辽分行手中买下该地块原拆迁单位的可疑类贷款债权。此后,鸿雁公司、利民公司和李永先共同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两公司共同开发该地块建设商用楼,偿还原拆迁单位所欠的债务。并约定由李永先协调中国工商银行通辽分行取消查封,楼房建成后三方进行分配,其中李永先对该楼一楼100平方米内有优先购买权。另外,该协议第六条规定:“确保2006年4月以内组织该商业楼的开工建设,否则,本协议终止。”

然而,2006年6月的一次市长办公会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有关人员,上述资产早在2004年就开始被划为可疑类资产被整体打包,并于2005年4月30日确定为“债权转让基准日”整体打包完毕。2005年7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将其卖给了长城公司。

2008年,利民公司交给长城公司300万元,用于购买该地块使用权债权。而此前,与李永先及工行通辽分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因涉嫌违规违法以及未在约定期内开工,被利民公司认为“未生效”。此前的2006年8月,李永先却将鸿雁公司和利民公司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两公司继续履行之前的三方协议。此后,已更名为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民公司又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于2012年6月判决撤销之前的判决,改判李永先以每平方米2100元的价格购买2005年12月18日鸿雁公司、原利民公司、李永先所签《协议书》所列的房屋平方数,《协议书》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尽管李永先赢了官司,但周兵则举报称,李永先以150万元白条“空手套白狼”套走该公司当时市场价每平米8000余元的2000余平米的商业房。

据记者了解,万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且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对此也已经向法院提出抗诉,但截止目前该案仍未有任何进展。

3000万借款 掘金5亿

另有举报称,由李永先担任律师,且在背后操控的案件是宝兴煤矿与意隆煤业借款案。

2006年12月12日,宝兴煤矿和意隆煤业签订《借款合同》和《合伙开采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合同约定,宝兴煤矿借款3000万元给意隆煤业,作为等偿条件,意隆煤业将划定625万吨的地质储量采区,由宝兴煤矿组织开采,宝兴煤矿享有80%的利润分成。

协议签订之后,意隆煤业为宝兴煤矿划定了采矿区,至2010年,宝兴煤矿已开采煤炭近212万吨。

2008年2月至2010年8月,双方分别签订三份补充协议。约定意隆煤业将属于宝兴煤矿开采权益的413万吨煤炭一次性承包开采、管理及经营。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按吨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合计1.23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宝兴煤矿早在2006年12月1日因“决议解散”注销。但即使已经不存在,该煤矿仍在通辽中院状告了意隆煤业。2011年11月11日,通辽市中院出具(2011)通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意隆煤业偿还宝兴煤矿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的欠款3533.5万元,违约金为20%;2012年开始承包费改为季度给付,每季度为619.5万元。”

这起“硬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辽中院迅速查封了意隆公司数亿元资产。截至目前,先后执行意隆公司近5亿元。

记者发现,为绕过宝兴煤矿注销后不符合法律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执行款去向的问题,通辽中院通过裁定书,将原告和申请执行人由宝兴煤矿直接变更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兴公司”)。

通辽中院(2015)通民再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为何变更诉讼主体只用了一句话:“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宝兴煤矿、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而成。”

记者调查显示,宝兴煤矿“决议解散”注销九个月后的2007年9月10日,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公司成立,王佰令出资20万元占33%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张栋国。而宝兴煤矿注销时并未进行资产清算,也没有对相应的债权债务进行转移处理。

内蒙古法学会法律论证中心副主任赵也夫认为,“目前的案卷中,既没有华兴公司继承宝兴煤矿债权债务的法律文件,华兴公司也不是宝兴煤矿的投资人、上级单位,并且没有任何政府文件确认华兴公司继承宝兴煤矿的权利义务。”通辽中院用裁定变更原告的做法是“随心所欲”。

尽管存在种种疑惑和不合理,但通辽中院依然强有力地将执行进行到底。

截至目前,意隆煤业有数亿元现金账户、土地、股权等被通辽中院查封拍卖,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也因为“拒执罪”被网上通缉。宝兴煤矿、华兴公司依据调解书合计执行意隆煤业约4.6亿元的资产及相关权益,其中仅滞纳金已高达3.2亿元。

意隆煤业负责人称,实际上李永先是通过其在政法界的关系网,以套路手法,运作出了上述近乎荒唐的案件判决。目前,意隆煤业对此仍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渠道。

对于上述三个案件相关情况,记者多次拨打李永先的电话采访核实,但李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接听后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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