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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3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1-04-28 11:20:15    来源:南阳日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4月2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防范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并公布3起典型案例。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查处涉虚假诉讼案件39件,其中,情节严重的12件1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案件10件12人;全市法院已经审结8件9人,结案率为80%,涉案金额近亿元。


开设赌场,将赌债捏造成借款

案情回放 2016年,以夏某为组织、领导者,雷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要求参赌人员就所借高利贷和所欠赌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而后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先后提起3起诉讼。

2016年1月至2月,张某在夏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共欠赌债30万元。夏某让他人向张某要账,张某被迫将赌债按照民间借贷与雷某签订借款合同。随后,夏某让雷某到邓州市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起诉张某,邓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016年1月至2月,杨某在夏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共欠赌债7.2万元、其他债务5万元。夏某要求杨某签订12.2万元借款合同,让雷某负责办理借款手续。随后,夏某让雷某起诉杨某,邓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016年1月至2月,郑某在夏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共欠赌债32万元,夏某又借给郑某8万元,合计40万元;夏某以月息5分计算利息10万元,共计50万元。夏某要求郑某找人担保,郑某找朋友王某担保,签下50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夏某让雷某起诉郑某、王某,邓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上述3起案件的民事裁判文书。镇平县人民法院对夏某、雷某虚假诉讼及其他犯罪行为审理后认为,夏某、雷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夏某因同时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雷某以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判处罚金。

法官释法 将开设赌场过程中的赌债捏造成虚假债权,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司法机关实现非法债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该案警醒社会公众要远离赌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抗辩、提供证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起诉他人

案情回放 2016年6月12日,李某持镇平县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会投融资中心咨询服务协议和伪造的周某签字收条,向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镇平县某黄金有限公司、周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为实际借款人,判决周某偿还李某10万元及利息。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由镇平县某黄金有限公司偿还李某借款及利息,周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周某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镇平县人民法院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镇平县某黄金有限公司偿还李某10万元及利息。

随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所提供的周某签字收条复印件上,签名字迹并非周某本人所写,而是激光打印形成。

除该案件之外,2013年6月17日,李某持2013年2月6日张某签字的40万元收条和2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向内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投资款35万元及利润。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1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李某向省高院申诉。在再审中,李某提交2013年2月2日与2013年2月6日两份借条收据。张某申请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收条上存在字迹复制后又重描形成的情况。2017年12月18日,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

法院判决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释法 李某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让他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引起当事人上诉、申诉,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打击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伪造证据,不断上诉信访

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11日,李某与淅川县某供销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该供销社位于某村的供销点用于经营,租赁期为20年。

2015年,李某因故无法继续经营。2015年11月3日,李某与寇某签订转租协议,将其租赁的供销点房屋以6万元转租给寇某,租期为16年,寇某依约交付全部资金。

2015年11月18日,李某制作一份打印的承诺书,要求寇某签字,承诺自愿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维护,到期后返还租赁房屋,与李某和供销社无经济责任。寇某签字后,李某在承诺书的空白处添加了第2自然段,伪造出寇某致使其无法经营,自愿赔偿其30万元经济损失的内容。

2015年11月23日,供销社在得知转租情况后,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协议,同意寇某租赁,并与寇某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2016年3月28日,李某以承诺书作为依据,向淅川县人民法院对寇某和供销社的周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人支付赔偿款30万元。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再次被驳回。随后,李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被驳回。因不服判决,李某多次上诉、信访。

2018年8月6日,经司法鉴定,李某向法院提交的标称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承诺人为寇某的承诺书原件,不是同一机具一次性输出形成,系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大量司法资源浪费,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释法 李某受利益驱动,在他人已签字确认的合同上擅自增添内容,伪造出对签约人不利的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通过不断上诉、信访,意图达到其非法目的,系单方欺诈虚假诉讼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以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妨害社会秩序,必将损人害己。对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和态度。

 

责任编辑:王泽涛 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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