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是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及科研、大学、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起草、制定,并在在国家标准委(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的 T/HNJK 01-2025《药食同源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授权会员单位及授权社会采用的生产标准,要求采用本标准的严格执行一下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
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九条 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二)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第十三条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请采用药食同源团体标准的单位在包装与宣传上,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