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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半裸”和法院说法多处不同 要求公布监控

时间:2017-11-13 09:33:44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原标题:广西律师为何“半裸”和法院说法多处不同,要求公布监控录像
广西律师吴良述为其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出门时已呈“半裸”状。 本文图片均来自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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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律师吴良述为其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出门时已呈“半裸”状。 本文图片均来自 财新网

  6月3日,广西律师吴良述为其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出门时已呈“半裸”状,一条裤腿被撕开,衬衫也敞着怀。他称,因拒绝法警强行检查其随身物品遭殴打,衣服被撕烂。

  事发后,广西律协及南宁律协介入调查。6月3日晚,青秀区人民法院及吴良述本人先后发声,对事件经过加以说明,但当事双方说法不一。吴良述及其所在的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均要求青秀区法院公布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相。

  目前得到证实的是,事发时法院法警怀疑吴良述对法院录音录像,强制检查吴的手机。这在法律界受到争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门金玲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说,在庭审现场以外,法警无权实施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也没有权力对律师进行搜身等行为。

  “即使法院要检查公民是否有录音行为,也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不能说查就查。仅仅因为怀疑就强行搜身、检查,是不可取的。”门金玲说。

  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后是否应当给回执

吴良述称其手在抓扯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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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述称其手在抓扯中受伤。

  对于冲突发生的起因,律师吴良述称,青秀区法院接收他的立案材料之后,告知他不能当场立案;他要求法院出具收件回执单遭到拒绝,遂到立案信访部门反映;他认为立案信访部门不能客观处理他的诉求,又向纪检部门反映,冲突随后发生。

  门金玲认为,法院应当出具立案材料的收件回执,这不仅应是法院内部的明确规定,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此外,门金玲认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不予立案不服,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法院的回执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不过对于吴良述索要收件回执的说法,青秀区法院在事后的通报中并未提及。通报称,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起诉材料并登记后,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吴良述后情绪激动,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吴良述到立案信访室后,工作人员告知吴良述案件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法警仅凭怀疑强制检查是否合法

  吴良述称,他在投诉要求法院出具收件回执的过程中,青秀区法院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怀疑他用一直放置在桌子上的手机对他们的“不当言行”进行了录音,遂要求检查他的手机。他则回应说没有进行任何录音,且没有法律禁止其录音,检查手机关乎个人隐私权益,必须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续。

  青秀区法院也给出了相反的说法。其通报称,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法警大队报案人员得知后,因担心吴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动员吴主动打开手机进行检查。吴良述不配合,法警大队教导队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强制检查手机。

  这一过程中,法警是否有权在法庭之外采取强制搜查等措施,受到争议。

  门金玲说,在法院庭审现场,法警听从审判长的指挥,维护法庭秩序。但在庭审现场以外,法警无权进行检查手机这类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也没有权力对律师进行搜身等行为。

  门金玲还指出,只有在法庭上才有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法庭之外没有这样规定。若有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可能会在法庭之外也禁止录音,但如果要检查在场的人是否有录音,就必须启动相关的程序,才能进行强制性检查。此外,若确实有上述不允许录音的例外情况,法院应明确此类禁止性规定,并将此情况事先对在场的人释明,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

  对于青秀区法院“担心吴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的说法,门金玲说,审判区域是指正在审理案件的法庭及其附近的区域;审判人员是指案件开庭审理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负责接待立案的人员就只是一般的工作人员,没有审判职权,不能称为审判人员。“法律规定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只要不是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录音或者专门去录别的当事人正在进行的庭审,就不违法。”

  “即使法院要检查公民是否有录音行为,也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不能说检查就检查。仅仅因为怀疑就强行搜身、检查,是不可取的。”门金玲说。

被损坏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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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损坏的手机。

  双方说法不一,律师要求提供现场监控

  对于律师究竟是否被法警殴打这一最核心的事实,双方说法也有出入。吴良述称,在缺乏法律依据及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该院法警以不配合工作为由,强行检查他的手机和随身物品。

  吴良述在其事后写的事发经过中描述:“我警觉性地将手机从桌子上收回放在裤袋里,但法警根本不听我解释,叫来警号为450814的法警还有其他两位法警一拥而上就抢了我的手机,我坐在凳子上本能地用双手护住右边裤袋,他们凶猛粗暴地把我拖下凳子,一个抢我手机,一个使劲把我摔倒在地,并合力抢我手机,拳打脚踢,用脚使劲踩我的手臂和前胸,把我踩在地上,并把我的裤子、衣服全部扯烂,右脚裤管几乎全部撕开,底裤都露出来了。”

  吴良述称,抢夺过程中他的手机屏幕摔碎,但法警检查后没有发现手机中有任何录音录像的记录。

  青秀区法院的通报则称,经过半小时多的沟通,吴良述仍不配合,该院法警大队教导队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进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

  事发后当晚,广西省律协和南宁律协均在其官网发布通报称,将查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吴良述所在的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亦发表声明,要求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公布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相,对事件中的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吴良述也在其写的事发经过中称,其在与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交涉过程中,始终保持克制,未大声说话,也没有任何过激言行,“如果青秀区法院能拿出同步录音录像一一证明,就会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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