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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实施 电动自行车且行且珍惜 ——全省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动开始

时间:2019-04-25 11:42:12    来源:中报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报网讯(冯书亮)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防火等指标做了强制性要求,严格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新国标在防止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现有的使用习惯带来了影响。在此,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等。
     我省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大省,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随着保有量的日益增长,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多发态势,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及畅通。为消除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平安畅通出行,河南公安交管部门一是将不间断的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动,依法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二是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三是总结完善郑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经验,在全省推广,进一步强化对电动自 行车的规范管理。
     今日,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选取4起涉及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希望通过媒体曝光,引起社会的共同关注,并警示教育广大二轮电动车主及驾驶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驾驶二轮电动车出行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法驾驶,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

【案例1】二轮电动车闯红灯
     2019年02月18日12时56分,李某得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郑州市新郑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乔某利驾驶的豫A***3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得受伤。
     经查,李某得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李某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利在此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此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例2】二轮电动车闯红灯酿事故
     2019年4月7日10时许,范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闯红灯)经焦作市丰收路由西向东行驶,与邱某驾驶豫H11***轻型自卸货车经丰收路南侧便道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范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范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邱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3】横穿马路+闯红灯
     2019年1月19日,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焦作市武陟县木栾大道与朝阳二街红绿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荆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请遵法文明行驶,不闯红灯、不走机动车道,横穿马路要走斑马线。

【案例4】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逃逸被查处
     2019年4月7日6时23分时许,在濮阳市南乐县,张某驾驶爱玛牌红色电动自行车沿一行路路东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城国际售楼部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位老人发生碰撞,电子监控中显示老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行驶,张某从车上下来把老人扶起询问伤情,老人说:“腰有点疼。”张某把老人搀扶到路边说在这等他回家取钱便去就医。而张某再也没有回到事故现场。接警后,事故民警经过侦查,抓获逃逸电动车车主张某。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处理中。

【肇事逃逸构成要件】
     1.已发生交通事故。
     2.肇事者知道自己造成交通事故。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
     3.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从而采取逃离现场的方法逃避法律责任。
     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逃逸的,均认定驾车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做法得不偿失。

【法律处罚】
     交通事故所导致损害结果的轻重是判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若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时,将承担刑事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更严厉。

【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维护好现场,等待交警依法调查处理;不要心存侥幸逃逸,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
(编辑 马利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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