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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重于泰山 不履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8-07-27 11:25:28    来源:中报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报网河南讯(冯书亮 金豪)交通运输行业是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高风险行业,相关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在管理中牢牢把握完善制度、强化教育、从严管理等关键环节,扎实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运输行业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较大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河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相关运输企业追究主体责任。下面曝光十起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运输企业安全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案例1】2018年5月15日13时18分许,肖建海驾驶渝BQ9931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渝BQ9931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属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沿方城县黄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楼镇小闫庄村御香园饭店处,与解某驾驶的进出道路的苏E1B0**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相撞,苏E1B0**号小型轿车冲入道路北侧沟内,渝BQ993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所载河沙砸压苏E1B0**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苏E1B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共六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肇事驾驶人肖建海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8年5月16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5月16日启动深度调查及责任追究程序,2018年5月16日对实际车主柏海付、沙场负责人蔡延平、沙场装卸工李正记及渝BQ9931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负责人何勇强等八人均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2018年04月07日14时25分,杨伟峰驾驶豫HA8790号半挂牵引车豫H628M挂车( 豫HA8790牵引车、豫H628M挂车属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沿棠西335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228公里100米(唐河县牛沟大桥东)处,逆向行驶与其相向行驶高某驾驶的豫R68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杨伟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04月0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5日提请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日杨伟峰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郝玉良,男,系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2018年4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呈请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日郝玉良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许辉,男,系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2018年4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4月16日依法呈请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日许辉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案例3】2018年2月8日8时10分许,李某驾驶豫EQH***小型普通客车经晋新高速公路由新乡向焦作方向行驶至77公里加60米处时,与停在超车道内由范小宁驾驶的豫CD8799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4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损坏、路政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焦作支队高速管理处在办理“2018.2.8长济高速较大事故”案中,发现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范小宁无从业资格证,该车所属企业洛阳市达金物流有限公司和实际车主狄龙华雇佣范小宁从事运输活动,未核实范小宁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年2月9日豫CD8799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狄龙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洛阳市达金物流有限公司法人王夕宽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案例4】2018年07月06日01时49分许,王某某驾驶豫AW890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郑州市航海路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延长线八卦庙村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停车等信号灯王某胜驾驶的豫PP4519号小型普通客车首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两车受损。

   豫AW890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河南鸿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豫AW890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周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案例5】2018年3月12日14时40分许,李团伟驾驶豫D98297(豫DJ968挂)号陕汽牌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宝汝公路七里营转盘北路段时,与公路边伐树的张某、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景某受伤,张某当场死亡,景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车辆豫D98297(豫DJ968挂)号陕汽牌半挂货车系平顶山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为杨连成,男,43岁,其疏于对该车辆的管理,未认真履行对车辆经营人员的安全教育义务,导致该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宝丰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17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杨连成立案,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6】2018年1月18日12时30分许,叶县夏李乡张庄南组的郭建设驾驶豫D87562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沿叶县2033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叶邑镇兰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乘车人2人受伤,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郭建设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建设涉嫌交通肇事罪。

   豫D87562号中型普通客车系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2018年1月25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鉴定意见为:经分析、计算,悬挂“豫D87562”号牌中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速度约76KM/h。叶县鸿宇运输公司GPS监控室安全员为吴廷选,2018年1月18日事发时,豫D87562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时存在超速行为,安全员吴廷选未发现及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平台,吴廷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2月11日被立案,当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2月24日,吴廷选被叶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案例7】2016年12月3日6时50分许,何卿驾驶无号牌程力威牌自卸式垃圾车沿东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十矿家属院门口时,撞住在此处沿人行横道线自东向西横过东环路的行人王某和马某,致两人受伤。马某于2016年12月4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王某于2016年12月5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肇事车辆无号牌程力威牌自卸式垃圾车为: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中心车辆,金建华,为平顶山市高新区城管服务中心环卫队队长,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2018年3月28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金建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8】2017年12月26日00时50许,李军辉驾驶的驾驶豫P6K729(豫PQ92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太康县祥程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北段,属超限车辆)沿太康县龙曲镇至高贤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太康县龙曲镇潮坡村街里路段时撞到路南居民区,造成驾驶豫P6K729(豫PQ92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房屋倒塌、屋内物品损坏及在房屋内居住的2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12月27日太康县公安局认定李军辉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2月26日李军辉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01月09日被太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赵金义系2017年12月26日重大责任事故中肇事车辆豫P6K729(豫PQ92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经查车主赵金义因超载,私自改装货车负有重大责任,2018年1月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2018年01月0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01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欢迎。经查车主赵金义因超载,私自改装货车负有重大责任,王欢迎作为太康祥程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有监管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责任。2018年1月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2018年01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陈五卫。经查车主赵金义因超载,私自改装货车负有重大责任,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已批准逮捕,王欢迎作为法人代表具有重大责任,太康县公安局已刑事拘留,陈五卫作为管理人员具有重大责任。2018年01月23日陈五卫因涉嫌重大责任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9】2017年11月16日,三门峡荣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驾驶人郭某驾驶豫M61267号水泥罐车在209国道卢氏县东明镇吊崖路段与一辆车牌号为晋M9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该车驾驶人贾某和乘车人候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查,赵某作为三门峡荣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经理,对公司所属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不到位,公司当日GPS职守人员于某,疏于管理,未对肇事车辆的违法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

   鉴于赵某、于某失职失责,致使发生重大亡人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严肃追究亡人事故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 1月18日,卢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追究了赵某、于某两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10】2018年1月6日15时01分,苏文庆无证驾驶豫BKL928号半挂牵引车沿兰考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栗庄店村路段梁场村路口时,撞到卜青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当场死亡,豫BKL928号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苏文庆弃车逃逸。

   苏文庆驾驶的豫BKL928号半挂牵引车系兰考县富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员为肖红信。经查,肖红信违法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肖红信已于2018年1月22日刑拘。

(编辑:冯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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