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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开宝马的女子三次踩点,只为偷走价值四万多元的斗牛犬

时间:2018-07-14 22:30:14    来源:河南圈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养宠物狗的家庭,都将宠物视为家里的一份子,但有的人利欲熏心,使用不法手段将这些宠物偷走拿去贩卖,实在是可耻!

   30岁的韩先生去年冬天花了1万多块钱买了一只雌性法国斗牛犬,今年5月狗狗生下四只小斗牛犬。四只憨态可掬的小家伙,常常引来邻居围观。不想一夜之间四只幼犬不翼而飞,四天后母犬也不见了踪影。一个开宝马车的胖女人进入警方的视线……

 

 


   难过:4只狗宝宝被偷,它们吃500元一桶的奶粉,外行会饿死它们


   韩先生家住尖岗水库东岸028公路附近。7月3日凌晨看完世界杯比赛后,他下楼发现笼子里的四只小狗不见了。


   马寨公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夜巡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狗笼附近有一个监控。该大队视频研判小组负责人王峰与同事黄梦飞调取附近监控查看,因为是晚上看不太清,只能模模糊糊发现,晚10点19分,一个身材比较胖的女子把四只小狗盗走。

 

   四只幼犬被盗后,韩先生很难过,担心外行不会喂养,把小狗们饿成皮包骨,“我专门给它们买的500元一桶的奶粉,四只小狗三天吃一桶。外行偷走,非喂死它们不可"。


   视频:一个开宝马车的胖女人拿着食物诱狗


   6日7点半左右,韩先生发现养着母狗的笼子空了,母狗也不见了。韩先生知道母狗非常听话,一般不会走远,他再次报警。

 

   这次,因为是白天,民警立即调取监控,这次,盗狗者的样子出现了:一名胖女子,驾驶宝马车,女子在离狗笼30多米的地方,拿着食物引诱这只斗牛犬到车边后,她上前抱住狗开车离开。

 

 


   盗狗前三天就开始踩点,打听问斗牛犬的习性


   根据车号,民警找到车主,是一名姓胡的女子,开封杞县人,在管城区有房。初步确认,车主胡某想正是盗狗的女子。


   民警调取视频发现,胡某想在第一次盗狗的前三天,就在那里踩点,并多次与韩先生的邻居聊天,问斗牛犬的习性。

 

 


   "邻居们对她说,这种狗不咬人,性格温顺,她才下的手。当时她想租住韩先生家对面的宾馆,宾馆工作人员问她要身份证,她就不租住了,因为害怕留下名字。"民警黄梦飞介绍。


   被带到派出所,就有民警认出她:"是个惯偷”


   民警去管城区胡某想住房处布控,但她一连几天都没有回去。民警通过她的轿车的运行轨迹发现,她经常在樱桃沟小鲁河村附近活动。7月11日上午,警方锁定她在开封杞县,准备去杞县时发现她回到了小鲁河村,民警赶到将她控制。


 


   胡某想被带到侯寨派出所,所里办案民警认出了她。"是个惯偷,不但我们所里打击过她,她还因为盗窃被须水公安分局和新密公安局处理过。"交管巡防大队刘华玉大队长说。

 


   算账:这五条狗价值四万多元


   7月12日上午,胡某想供述,五只狗被她送至杞县老家。韩先生听说案子破了,很是激动。为了这几只狗狗,他真是费劲了心思。


   "我这条法国斗牛犬,是去年冬天花11000元买来的,狗现在还不到二岁。今年3月,我乘飞机带它去东北鞍山配种,托运费一千多块钱,配种费6000块。5月份,我带着它去开封一家宠物医院做了剖腹产手术,生下这四只小狗。"


 


   生下前几天,母狗没有下奶,他只好买了一只有奶的哈士奇母狗,给这四只斗牛犬的"奶妈",后来母狗有奶了,那只哈士奇也跑丢了。"母狗的奶不够四个小家伙吃,我就买名贵奶粉,一桶500元,小家伙三天就吃一桶。"


   韩先生说,他的这种小狗,每只市场价8000元,"加上母狗,价值4万多了"。警方方正根据女子供述,追索这五只被盗的斗牛士犬。

   阅读延伸拘留怎么判偷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窃公私财物数额多少如何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认定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多少如何认定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供稿:李中 编辑:冯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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