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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投保意外险12天后出意外,中国人寿称保单未生效,法院判赔偿

时间:2021-02-26 12:02:07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的终审宣判结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未进行审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还为其承保了团体意外险,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

  据老人家属称,老人陈某的保险是在一个经营保健品的商店投保的。2018年4月14日,商店经营者召集了许多老人开会称,这是专为60岁以上老年人推出的一款养老保险产品,集养老保险和福利发放于一体。购买养老保障卡的老年人每人一次性交1380元,除发放各种福利外,还包含通过中国人寿为老年人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承保期为10年,自第二年开始每年续交20元手续费就可继续续保,一般伤害按比例赔付60000元至75000元,意外死亡一次性赔付175000元,交上钱之后老年人团体人身意外险24小时后即生效。

  到会的老年人听到后,都觉得机不可失,很多老年人于当日下午交款购卡和保险,原告也交纳1380元。

  2018年4月26日下午2时许,老人陈某驾驶自家小型面包车去庆丰农场第七管理区第二作业站承包田干活,不慎在7-2号地侧翻在地沟渠内溺水身亡。

  出险后,原告当即向商店经营者报险要求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但之后被告一直未予答复,且态度十分蛮横。后经查阅该保险凭证得,陈某的团体保险单生效日期为2018年5月5日,团体保险单保险期间1年,险种名称分别为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费为10元;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为10元。

  老人家属质疑,当时商店经营者明明说保险在交费后24小时生效,且承保金额是175000元,为什么却变成了生效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且保险金额为20000元?

  老人家属将商店经营者、养老保障卡管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和辽宁省老龄产业协会诉上法院。

  商店经营者、辽宁省老龄产业协会未作答辩。老保障卡管理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作为投保人找保险公司为其索赔25000元,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中国人寿保险辽宁公司辩称,本案中投保人系辽宁省老龄产业协会,于2018年6月25日向我公司提交了投保申请,为包括本案陈某某在内的168个被保险人,投保了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指定生效日为2018年6月2日,后投保人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公司缴纳了保费,然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已于2018年4月26日身故,即现有合同订立之前死亡,在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是不存在的,导致合同自始至终并未成立也并未生效,因此我公司无需按合同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辽宁省老龄产业协会作为团体投保人向黑龙江国发养老保障卡管理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向人寿保险辽宁公司投保,二被告收到保险费后未及时向人寿保险辽宁公司交纳保险费,未进行审查告知义务。在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后,才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其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寿保险辽宁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养老保障卡管理公司、辽宁省老龄产业协会明知被保险人陈某某已经死亡而为其投保。

  法院一审宣判,国发居家养老保障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商店经营者、辽宁省老龄产业协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连带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50000元。

  2021年2月,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辽宁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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