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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法治人物”有犯罪前科,黑色幽默

时间:2017-11-14 11:35:30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欧阳晨雨 时评作者

对评选结果予以取消,当然是毫无疑义的事,但反思、纠偏和溯责显然不能就此止步。

近日,一张名片引发大量质疑,名片主人吴桦源身兼“2016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法治人物”“湖南省法治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湖南法治建设研究》内刊总编辑”等多个身份。针对质疑,湖南省司法厅启动了调查程序。

11月11日晚,当地媒体官微发出初步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吴桦源隐瞒曾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的犯罪事实,取消其“2016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结果。

这一记“取消”来得恰如其分。所谓犯罪前科,是指曾经被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法治人物”,顾名思义应是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榜样。

客观来说,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或许也能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但通过故意隐瞒犯罪前科,得以跻身“法治人物”行列,的确是个莫大的讽刺,客观上也拉低了此类评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如今,对评选结果予以取消,当然是毫无疑义的事,但反思、纠偏和溯责显然不能就此止步。

不可否认,作为始作俑者的吴桦源,采取了一些隐蔽手段,比如“改名换姓”,通过成立社会组织、挂靠单位“投资”,巧妙达到当选的目的等,增加了审查难度。但作为评选活动的组织方,是否也有审查不严、把关不紧的责任呢?

再比如,吴桦源2003年因犯罪获刑,按规定不能再从事采编工作,却在之后的十来年在《西部时报》任职,有关主管部门究竟是一时疏忽,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湖南省法治建设发展中心是吴桦源自己注册的一个社会组织,如何与政法系统单位形成“主管关系”?

当然,在倒查责任的同时,还须检视前科报告制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旦有犯罪前科,在构成累犯、行业准入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问题是,除了入伍、就业等,在参加诸如“法治人物”评选等社会性活动时,是否也应主动报告,公安部门是否应提供信息查询便利等,也当在认真调研论证后,尽快上升到机制讨论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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